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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添加日期:2015-08-18     浏览次数:13257次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责 任 人:受理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 
    二、认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开发企业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三、认定条件和标准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所需材料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地、省直管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3、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五、受理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受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核准。
    六、审核与决定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提出初审意见;
    (二)处务会集体研究。根据初审意见,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评审意见并由处长签署。评审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http://www.hljjs.gov.cn)上公示,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返还申请人;
    (三)通过审核的,呈报主管副厅长审核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原文和申请材料样本在黑龙江建设网上长期公布(http://www.hljjs.gov.cn);
    (二)拟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没有异议和申诉后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名单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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