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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计取费率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07-13 浏览次数:120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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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造价函[
2015]7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
失业保险
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9号)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附表7规费中的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2015年6月10日
建筑经济管理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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