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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4-12-08     浏览次数:10645次    
(黑建安监[2014]3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13]11号)要求,现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我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并填写《标准》附录A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表A-1~表A-5)及附录B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与其它材料一同报送市地住建主管部门。
    二、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根据本单位施工实际,将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施工现场评定情况汇总表》(附表1)内容填写,并上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地级住建主管部门。
    三、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时,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附表2)进行评价,评价得分为80及以上,最终评价为合格。
    四、各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可与日常监管检查相结合,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项目核实数量要满足要求。
    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为不合格的,各地市应于评价后15日内将企业名单及佐证材料报省住建厅安全站。
 
2014年3月31日
安全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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