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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规则
添加日期:2013-05-23     浏览次数:249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线路管道等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以及商品混凝土加工与生产、建筑构件配件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或个人”),违反建筑市场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  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条款执行。建筑市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建筑市场检查、案件调查、行政处罚等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出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做好执法处罚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力度,强化日常监管。配备市场监察必备的执法车辆,现场执法检查必需的手提电脑、便携式打印机,以及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机、录像机、检测仪器等设备。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部门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执法监察,并履行建筑市场行政处罚职能。市城乡建设局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管理站、建筑企业服务中心、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勘察设计管理站、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建筑经济管理站、建筑材料管理处、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等业务科室,是全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管的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对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人员从业行为分别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移交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各县建设局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各区建设局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对各自行政区域内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之外行为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移交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立案并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在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下,对高新区管辖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以市城乡建设局名义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条  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自组织实施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为接受市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指导,并对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六)行政执法部门在五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或各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处罚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执法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给予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具体按以下程序执行:
第一步  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移交。
   (一)违法行为的发现。建筑市场各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依照法条规定下发《停工(核查)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移交处罚。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查处资料齐全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大庆市建设行业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单》,负责人签字后移交相应处罚执行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移交资料应包含(附件中卷内文件目录1-9项):
    1、《现场检查笔录》。应填写齐全违法当事人及执法人员相关信息,记录违法违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由至少两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确认,同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卷内文件目录第1项)
    2、《停工(核查)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统一编号)。应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卷内文件目录第2、3项)
    3、《询问笔录》。案件询问应至少由两名执法人员同时进行,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逐页签名确认。(卷内文件目录第4项)
    4、违法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卷内文件目录第5、6项)
    5违法当事人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卷内文件目录第5、6项)
    6、有关单位审批材料。《立项批复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资料。(卷内文件目录第7项)
    7、视听资料证据。应提供至少两张违法行为现场照片或其他影音资料,现场采集视听资料应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同时进行。(卷内文件目录第8项)
    8、其他证据资料。
    9、《大庆市建设行业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单》。(卷内文件目录第9项)
    上述移交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公章,并由出具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是个人的,复印件应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应签名标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二步  处罚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一)审查立案。各行政处罚执行部门对案件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行政处罚机构法制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完成。
   (二)提出处理意见。经对案件证据调查核实后,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及行政处罚工作例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告知。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行政处罚执行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执行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请当事人在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接收。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当在行政处罚执行部门告知后三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法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行政处罚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
   (三)听证由行政处罚机关法制部门人员主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等。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5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  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签字或者盖章;
   (六)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需在听证会召开5日前,书面提出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机关按照听证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章  行政处罚案卷管理
    第二十条  被处罚当事人依法履行处罚后,行政处罚执行部门应填写《案件结案审批表》,将案件资料及处罚执行结果归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实行专人管理。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处罚案卷每年度统一移交市城乡建设局档案室保存。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处罚案卷自行保存。已归档的行政处罚案卷,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案卷;被处罚个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查询案卷(涉及国家机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行政处罚机关法制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制度。市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各县(区)、高新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向市城乡建设局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处罚结果在日博365备用进行公示。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日博365备用进行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调查执法程序和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负责;各级行政处罚机构法制部门负责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文书,应采用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统一范本。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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